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宋希龙)(公开版)_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2106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宽甸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丹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以种植人参为目的到宽甸满族自治县八河川镇酒局子村7组西山坡(原红星村1组黄泥岗)耕地内砍伐其个人所有的平均8年生落叶松树和黄菠萝树1053株。其中落叶松树597株,黄菠萝树2株,核立木蓄积计12.6831立方米,落叶松幼树454株。砍伐所得林木现放置在八河川镇红星小学院内。

2018年6月12日,宋某某主动到八河川镇林业站接受询问,并如实陈述了其砍伐耕地内林木的事实。

本院认为,宋某某砍伐耕地内本人所有的林木并不违法,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