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88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长子县**乡**村,住户籍地。2020年6月19因涉嫌盗窃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30日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29日补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宋某乙租用被不起诉人宋某甲车牌照为晋DX*雪佛兰轿车拉着被告人张某某,欲到长子县*镇附近找活儿干,当车行驶至长子县*镇*村刘某某经营的**合作社**分销店附近时,宋某乙、张某某下车进入该店,见店内无人,将柜台上价值1785元的19条香烟盗走。
2020年6月27日,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没有盗窃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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