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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宋某某)(公开版)_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0********115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家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大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5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通过苏某某(已被不起诉)联系,多次帮助“****”(QQ昵称,身份不详)搭建、维护网络游戏网站(内含北京**、加拿大**等游戏)。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证人苏某某、肖某某的供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万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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