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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官政宇)(公开版)_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石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官**,男,1994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59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石河子市老街派出所,住石河子市150团*小区**栋**号,现在家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官**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凌晨6时许,犯罪嫌疑人沙**和朋友朱**等人在石河子市六小区“杨八姐串串”饭馆内吃饭。期间,沙**、朱**在“杨八姐串串”卫生间走道内,与被不起诉人官**和池**因琐事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沙**使用“亚洲乐饮”饮料玻璃瓶将池**头部打伤,朱**随即送沙**乘坐出租车离开。

池**、官**、王*三人在寻找沙**时,遇见返回“杨八姐串串”的朱**,随即在该饭馆门口对朱**进行殴打,致使朱**受伤。经第八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池**、朱**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官**虽然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但只造成对方一人轻微伤,而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况为“致单方一人以上轻伤或单方两人以上轻微伤”。其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官**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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