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56********,满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村**村村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阿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阿旗公安局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晚间7时许,阿旗公安局**派出所在**镇小新庙村发现**镇小新庙村宫某甲家有人聚众赌博,并当场查获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姚某某、牛某某、宫某乙、叶某甲、邱某甲、甄某某、张甲、张乙、宫某丙、张某丙、邱某乙、刘某甲、李某、刘某乙、叶某乙、张某丁等19人用麻将牌进行赌博违法活动,阿旗公安局扣押了涉案4台麻将机。2020年2月26日阿旗公安局对宫某甲开设赌场案进行立案侦查,经查证自2018年底至2020年1月,宫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购置四个电动麻将机于家中招揽**镇***村**村民组村民进行赌博活动,以扑克牌结算、“穷胡”的方式组织赌博,并从每局中抽头渔利十元人民币,总计非法获利1200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宫某甲自2018年年底先后购买四台自动麻将机放置在家,有赌客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姚某某、牛某某、宫某乙、叶某甲、邱某甲、甄某某、张甲、张乙、宫某丙、张某丙、邱某乙、刘某甲、李某、刘某乙、叶某乙、张某丁等19人(不够20人)来其家里赌博,以“穷胡”扑克牌结算的方式,每局抽头10元,所得非法收入共计1200元。
本院认为,宫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但其抽头渔利不足5000元,赌资不足5万元,人数也不足20人,宫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甲不起诉。
阿鲁科尔沁旗已扣押四台自动麻将机,查获的赌博工具扑克牌已被销毁,收缴赌资1600元,已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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