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二部刑不诉〔2020〕Z8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12日至4月13日,擅自采伐自己所有的位于怀远县**镇**村涡河大坝迎水面的杨树38棵,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7.768立方米。根据2019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并于2020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同时,通过补充调取证据,怀远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关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采伐林木土地性质并非林地的情况说明。因此,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规则,在法律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个人所有的非林地上的林木,不属于滥伐林木行为,不够成犯罪。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尹某某作法定不起诉。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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