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新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丙,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83019**********,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县,住**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3时许,永新县象形乡石塘村倒水坪组村民贺某乙(不起诉处理)与被不起诉人尹某丙两人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之后贺某乙、贺某良、贺某桂、尹某英与罗某甲(不起诉处理)、被不起诉人尹某丙、尹某兰、尹某先均加入肢体冲突中,双方人员相互推搡扭扯,导致双方人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被害人贺某良在双方肢体接触过程中被人砸伤头部,后被害人贺某良与罗某甲发生肢体接触,被害人贺忠良被罗某甲推倒并按压在地上的砖头上,导致贺某良左侧第6、7、8肋骨骨折,经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贺某良头皮挫裂伤,伤情程度为轻微伤范畴,被害人贺某良胸部左侧三根肋骨骨折,伤情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尹某丙虽然参与双方肢体冲突,但是与被害人贺某良胸部轻伤二级结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2019年12月17日,尹某丙和贺某乙两方达成调解协议,相互谅解对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丙对本案被害人贺某良轻伤二级伤情结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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