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岳**,男,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219**,汉族,初中毕业桐柏县城郊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6日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日,桐柏县顺达装卸队与郑州铁路局南阳车务段签订《铁路货物装卸业务外包合同》,负责桐柏县火车站货场内货物装卸业务。2018年3月16日,张**用车厢向外运送石子。张海涛组织五辆装卸石子的火车准备进入桐柏县火车站货场内,岳**以“进入车辆未事先提供车型、车号及司机信息为由”,用一辆轿车堵住桐柏县火车站无法进入货运站卸货。直至19日中午,岳**才将车辆挪走。
本院认为,岳**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