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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岳进财)(公开版)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县人民检察院

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财,男性,194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4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财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岳某财等四人以张旺明开发的宁县良平“鸿泰小区”楼房影响其住宅采光及对其生活有影响等为由,要求停止施工,后张旺明委托小区楼房承建人黄义峰请贾建峰及良平村委会主任岳保牛协调处理。经协调,张旺明通过黄义峰向岳某财支付补偿款一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财等人虽有阻挡施工的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财产损失,但其阻挡施工仅仅是口头阻拦,无暴力、威胁、辱骂或者非暴力要挟等手段,不存在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从而交付财物的行为,因此,本案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被不起诉人岳某财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岳某财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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