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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崇信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单位崇信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322********,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本案由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天宇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被不起诉单位天宇公司在与崇信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由崇信县星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9份,税额共计115149.23元,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崇信县税务局申报认证抵扣税款。案发后,天宇公司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崇信县税务局退回全部认证抵扣税款。

本院认为,天宇公司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天宇公司不起诉。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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