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0018,汉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大专文化,个体,家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公寓*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安徽**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聂某某受理了“奋斗”(身份不详)制作网站(博彩类赌博网站)的业务,因安徽**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无法制作网站,公司老板方某某便将该业务转包给安徽**软件有限公司。安徽**软件有限公司受理该业务之后,老板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将该业务布置给张某某、蔡某某等人完成。2018年初,网站设计制作完成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方某某等人便将其交给了“奋斗”,并多次帮助“奋斗”维护、复制类似网站至2019年4月份。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方某某、张某某、聂某某、蔡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崔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万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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