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崔雪燕)(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市检诉刑不诉〔2019〕64号

被不起诉人**,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犯罪嫌疑人张*经朋友介绍认识认识犯罪嫌疑人段**和崔**,将2018年秋季校园卡营销活动介绍给犯罪嫌疑人崔**和段**,并让其在学校内进行宣传办理。2018年9月16日,胡*在未经学生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石河子市中山学校医护七班全班同学的身份证原件及手持身份证照片通过当面和微信的方式交给段**。当日段**和崔*在办公室用从犯罪嫌疑人张**处得到的身份证读卡器和手机下载“电小二”APP软件,在未经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受害人身份证原件和手持身份证照片成功办理33张电话卡,并将办理好的电话卡教育犯罪嫌疑人张**进行激活,犯罪嫌疑人张**以没成功办理一张给予犯罪嫌疑人崔**和段**40元的费用。

本院认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