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47********,汉族,文盲,务农,住怀远县**镇**村。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出售给他人采伐位于怀远县常坟镇常坟街道通往孝仪渡口的水泥路路南杨树291株。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折合立木蓄积82.065立方米。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期间,涉案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上述行为,已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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