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省*县**镇前*村*号。因涉嫌诈骗2019年5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2020年5月21日补充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销售公司明知国三标准货车国家要求不能入户上牌,陈某某让下面的销售人员进行销售,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张某某、王某、杜某某按照公司要求,在出售给梁某某、刘某某“大运”牌车辆时,隐瞒上述事实,将二辆国四标准货车骗取车辆行驶证、号牌等手续后,然后将该手续悬挂于国三标准货车上出售给梁某某、刘某某。给梁某某造成损失32万元损失,案发后**公司赔偿了上述损失。
本院认为,常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在销售商品过程中隐瞒事实的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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