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1〕45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8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1月9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倪某被炒外汇类网络诈骗55000元,经多经转账流入临汾市尧都区卓琳家用电器店,卓琳家用电器店账号在火币网买卖虚拟货币,与庄某某银行卡存在交易。
本院认为,庄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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