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6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2020年7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以需钱治病为由,到其胞兄庄某甲家中拖走其父亲庄某乙的保险柜,期间受到其侄女庄某丙的阻拦,庄某某则对庄某丙采取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取走保险柜中人民币约9000元。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在到案前已退还被害人庄某乙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7500元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庄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庄某乙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庄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强行抢走其父亲庄某乙存在保险箱的9000元,且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手掌拍打其侄女庄某丙的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七条第三款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之规定,本案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