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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庞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住韩城市****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日凌晨2时58分,韩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反映韩城新城区中环广场**星城有人打架。该局新城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刘某某及协警宁某某、孙某某、贾某某共5人到**星城出警,期间,民警李某某等人在询问报警人陈某某相关情况时,在场犯罪嫌疑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等人因与**星城经营人张某某相识,为阻止民警进入**星城调查,郭某甲辱骂民警李某某,郭某乙上前推搡民警刘某某,郭某甲用拳头在刘某某头上击打,致刘某某倒地,王某某将协警宁某某蹬倒在地,随后,在场孙某某、庞某某、吴某某见警察、协警强行控制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等人,因与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三人相识,害怕事态扩大,遂劝说、拉带在场民警、协警。事发后造成民警李某某、刘某某身体受轻微伤。  

本院认为,庞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庞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韩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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