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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庞留根)(公开版)_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印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91********,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住铜川市印台区********号,司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杨某军、李某某、杨某升等人在铜川市王益区**路**店吃饭时,杨某军因经济拮据,随即提出前往铜川市印台区**镇**村盗窃电线。8月4日上午,杨某升驾驶车辆将李某某、杨某军拉至铜川市印台区**村**组,用断线钳将中铁十七局二公司于2011年3月架设的,用于铜黄高速公路第九标段基建施工的2652米LGJ-50钢芯铝绞线剪断,由李某某驾驶杨某升的车辆将一部分电线拉回家中,随后李某某驾驶自家的三轮车欲前往盗窃地点再次拉电线,因下雨路滑未能到达盗窃地点后被当地村民拦住,与此同时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驾驶自家三轮车前去给李某某等人帮忙拉电线的路上被村民拦住。2020年8月31日经铜川市印台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铜印发改价认字【2020】24号);被盗电线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4590元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明知是盗窃而转移,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预备中止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庞某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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