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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东升)(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住社旗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瓦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瓦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南阳市公安局瓦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位于南阳市宛城区建设路某某号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内进行监督检查,对该公司超市所售卖的韭菜进行抽样检测。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抽检的韭菜进行检验检测,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公安机关查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采购经理张某某未向采购人员传达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购进生鲜食品操作流程,蔬菜采购员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未按规定查验所采购韭菜的食品检测报告、购货发票等证明的情况下购进该批次韭菜,且在没有对该批次韭菜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将该批次韭菜在公司超市进行销售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虽然没有向采购员刘某某传达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购进生鲜食品操作流程和对购进的韭菜进行检测,属失职行为,其对在腐霉利超标的韭菜在超市销售没有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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