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226,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街**号**楼**号。2019年10月17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依法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和某某、刘某某三人合伙成立了山西**有限公司**项目部,挂靠在山西**有限公司名下。同年,该项目部承包了山西**工程公司部分工程。2015年2月总包方**工程公司年底挂账结算,需**公司提供劳务发票以抵扣税款,但该项目部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正在办理中,和某某的朋友牛某某(职业是记者)得知情况后,主动表示可以帮忙开票。2015年2月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真实的开票资料(工程款合计19845200元)交给牛某某后,托其办理有外管证的税率缴税,牛遂联系王某某,王又联系“小方”(身份不明),将张某某出具的真实票据交给“小方”。次日,“小方”到长子县*局用伪造的工程合同,开具了合同工程款为19270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并将张的真实的发票伪造成合同工程款金额为19845200元的虚假发票,后将虚假发票经王某某、牛 某某交给张某某。2019年2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安排财务人员在发票上加盖**公司签发票专用章,提供给山西**公司。山西**工程公司在税务部门进行差额纳税时,长子县地税局工作人员发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提供的价税合计19845200元的五张建筑业统一发票均为假发票对**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2015年2月12日该项目部外管证办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补交了欠缴的税款和缴纳了相应的罚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观上无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其委托他人按有利于本公司确定税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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