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4日、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张某某自费到天津市学习“鼻炎膏”、“止痛膏”、“止痒液”三种药物配方后,在自己开设的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卫生室自制以上三种药物,未办理相关报备审批手续。其中“鼻炎膏”用于平时诊治,销售额约500元;“止痛膏”大部分于2019年8月销售,共销售96贴,销售额2200元;“止痒液”用于平时诊治未收取费用。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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