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坤)(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铜川市新区**路**村**组**号。中骏世界城渠道部**。该张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6日被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千元。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9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起诉意见书认为;2020年10月7日11时许,铜川中骏世界城售楼部的工作人员李某等六人开车在铜川新区大唐养生小镇售楼部对面路边接看房的客户,被大唐养生小镇售楼部的保安王某发现并让其离开,李某等不愿离开与保安王某发生争吵,李某后让同事杨某某多叫些同事来“弄事”,杨某某在微信工作群中将消息发出,随后穆某某张某乙等多人赶到,李某等十人将王某陈某某二人打伤,致王某陈某某住院治疗。2020年10月8日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对张某乙杨某某穆某某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2020年10月13日经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陈某某二人伤情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查明;2020年10月7日11时许,铜川中骏世界城售楼部的工作人员李某(另案处理)因挪车琐事同铜川新区大唐养生小镇售楼部保安王某发生争吵,李某便让其同事杨某某(另案处理)多叫些同事来“弄事”,杨某某在微信工作群中将消息发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便同穆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赶到现场。杨某某在打架前驾车离开,现场的孙某某(另案处理)先是与保安对骂并用胸口与和保安互顶,后穆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将王某陈某某二人打伤,致王某陈某某住院治疗。2020年10月13日经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陈某某二人伤情均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仅是按微信信息的要求赶到了案发现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被害人参与殴打。

上述事实,有张某甲在公安及审查起诉时供述,相关证人证言,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