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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建国)(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公诉刑不诉〔2019〕5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国,曾用名张某平,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6229271988********,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家住积石山县**乡**村**社**号,无业、无前科。2019年6月2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国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2日19时许,被害人张某下在本市**东路相约四季火锅店内与火锅店老板被不起诉人张某国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张某国以影响生意为由让员工卜某忠、乔某朋(二人已起诉)将其拉出店外,卜某忠、乔某朋(二人已起诉)在拉的过程中致使张某下从火锅店内的楼梯滚下造成右手第五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张某下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国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国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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