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旭)(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系聋哑人,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391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南坊镇****,现住同上,打工。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秦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家属杜**联系电话:159****7224。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傍晚左右,被告人杜**、熊**(系杜**妻子)、来**、何**、张**五人(上述五人为聋哑人)驱车来到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赛特奥莱商场准备实施盗窃,杜**、熊**、来**、何**四人先后在阿迪达斯专卖店盗取ADIDAS鞋二只(货号:F34353,价值384元;货号:F34370,价值328元)、ADIDAS棉服一件(货号:CZ6192,价值518元);在绫致服装店盗取思莱德牌针织衫卫衣一件(货号:41914D507,价值318元);在李宁专卖店盗取李宁牌裤子一件(货号:AKLPA29-1,价值224元),张**负责提运赃物,上述盗窃五件商品经鉴定,总价值177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