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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杰)(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大学文化,务工,籍贯新泰市**街道**区,现住新泰市**街道**小区**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2月12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职工,籍贯新泰市**街道**区,现住新泰市**街道**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1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9日至10月23日、自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8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28日至8月11日、自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0日18时许,王某某途经新泰市****小学北侧胡同李某某家大门底下时,因想起李某某曾说过其坏话,遂到胡同南头找到一根木棍,带着帽子和口罩赶至李某某家大门底下用木棍击打正在关大门的李某某头部、身体等部位,将额头打破流血,李某某被打倒在地并大声呼救,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李某某的儿子)闻声从屋内出来与王某某相互撕扯殴打至大门外,被起诉人张某乙也闻声赶来与王某某撕扯殴打,致王某某鼻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本院认为,该案案发时间是在农历正月初五夜晚六点多钟,地点是在李某某家大门底下,王某某戴着帽子和口罩用木棍打击李某某头部等关键部位并致额头出血,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认定为“行凶”,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为制止王某某对其母亲李某某的不法侵害,与王某某相互撕扯殴打,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在听到妇女喊打人、出门看到李某某额头有血、张某甲和王某某发生撕扯的情况下又与王某某撕扯殴打。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系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属于正当防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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