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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林森)(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XX 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XX ,男,1955年2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XXXXXXXXX县湍东镇龙头被沟4号,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4月7日被XX 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XX 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 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XX 因琐事与XX 发生争吵,互相辱骂后,被告人XX 用石头将XX 头部砸伤,经XX 县公安局法医鉴定,XX 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不起诉人XX 在场没有看到XX 拿东西将XX 砸伤,符合当时的天气客观情况和相距距离角度。故此,被不起诉人XX 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构不成伪证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XX 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XX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 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 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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