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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89********,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区**大道(中)**号**号楼**单元**号,住河南省新乡市**区**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8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2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7日退回延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延津县公安局补查后,于2020年9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6日,在新乡市车管所院内,张某某告诉李某某其在新乡市车管所有熟人,可以在外地给李某某办理出来A2驾驶证,且不用李某某参加考试,需要32000元的费用。李某某给了张某某32000元钱,张某某给李某某出具了收据,郝某某作为担保人在收据上签名。张某某收到李某某的32000元钱后,给了当时在新乡市车管所干临时工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由孙某某去给李某某办理驾驶证。2017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告诉张某某其已不能给李某某办理出来驾驶证,并于2018年1月14日将收取张某某的18000元退给张某某,并让张某某退还给李某某。2018年6月27日,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退给李某某5000元钱,剩余27000元案发前一直未予退还。2019年7月2日,张某某驾驶将剩余27000元钱退给李某某,李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且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去给李某某办理驾驶证,只是最终未果,主观上亦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在确定不能给李某某办理出来驾驶证以后,将收取的费用全部退给张某某,并让张某某退还给李某某。因此,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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