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个体运输从业者,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通过手机在“寿光卡友交流(1)群”中看到由“通广公司杨某某1526646****”发布的“注意寿光菜都路北头交警在查大车,有路过的请注意”的文字信息、由“洛城韩某某1516360****”发布“交警查车视频收受好处”的视频信息后,未经核实误认为寿光交警在菜都路查车收受好处,遂下载该视频并在视频上编辑“山东省寿光市交警菜都路查车”文字,2019年7月17日,张某甲将编辑文字后的视频发布到“坤哥:互帮互助群。”中,造成二十五人在微信群内转发,十七人在微信群内对该视频进行评论。
本院认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缺乏主观明知,亦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