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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_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1〕Z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5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河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地同上。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移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1月16日,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秦皇岛威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某公司)与河北某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某某公司负责按照威某某公司检测项目的要求,安排采样人员进行样品采集、检测,并出具CMA资质报告,同时实际承担了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以下简称竣工验收报告)及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的工作。某某公司在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同时,指派毛某某、张某某负责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张某某根据威某某公司提供的2019年4月版本应急预案内容,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将并未实际安装的防止厂区内废水外排的雨水和污水排放口总阀门,表述为“已落实”。

2020年2月5日,承租威某某公司北方某某厂区内的七号车间的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在消防救援过程中,消防用水瞬间增大,一处消防阀门脱口,大量消防水和车间内槽液混合,漫流至厂区绿化带,并通过厂区应安装而未安装总阀门的雨水管网直接排入戴河支流,造成戴河支流水质多项指标超标,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总计1263.838229万元。

本院认为:

    1.某某公司不属于中介机构。毛某某编制、张某某审核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不是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正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证明文件,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

环境保护部2017年11月20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本案中,河北某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受秦皇岛威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某公司)委托,指派毛某某、张某某负责威某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以下简称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均是以威某某公司名义进行,不具有独立性,因此不属于第三方,不是以自己名义出具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其所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组织专家验收形成的验收意见也不具有证明属性,不属于证明文件。

    2.毛某某、张某某没有现场实地查验义务。

    毛某某作为编制人、张某某作为审核人,均没有证据证明有现场实地勘察义务。

根据某某公司与威某某公司服务协议的约定,某某公司负责按照威某某公司检测项目的要求,安排采样人员进行样品采集、检测,并出具CMA资质报告,同时实际承担了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及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的工作。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

双方技术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某某公司人员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有现场实地勘察的义务,仅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监测点具体地点名称及背景材料,负责安排人员协助乙方一同到现场采样,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是想和监测方案提供保证责任。”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对于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亦未设定现场勘察的强制义务。毛某某根据威某某公司提供的2019年4月版本风险预案中“雨排水系统防控措施评估指标 具有雨水系统总排口(含泄洪渠)监视及关闭设施,在紧急情况下有专人负责关闭雨水系统总排口,防止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进入外环境。企业实际情况 ...出水管有雨水切断阀,正常情况下阀门关闭,防治受污染的雨水外排;无雨水系统总排口监控设备;评估结果 部分符合”的表述,得出总排口阀门“已落实”的意见,不能认定为违反约定或法定义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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