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乡**村委**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1月2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22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许,民权县**乡**村委**村张某甲外出吃饭回到家中,给其儿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捎来鱼肉等食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嫌捎来的鱼肉不好吃,用烟灰缸连续打击张某甲头部,致使张某甲死亡。
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后经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复核精神病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患有精神病分裂证,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虽有杀人行为,但其患有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绝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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