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6312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市邓州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至4月15日,因邓州市罗庄镇南古村段战备路扩宽建设需要,在前期采伐申请等资料交给镇政府工作人员期间,该镇南古村村支书杨**按照上级要求,让该村村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其哥哥张某某将位于十林镇至罗庄镇十罗路(Y008乡道)一侧的集体和村民的杨树砍伐,并销售给邓州市十林镇**板材厂。砍伐后有张某某和张某某按照每棵树10-20元的价格将树木款项交给各户。期间,2019年4月9日,邓州市交通运输局对此出具更新采伐护路林许可证,后出具说明是笔误,应为2019年4月19日办理采伐许可证。经邓州市林业工程师和民警现场勘查及情况说明,证明二人共砍伐树木123棵,折合立木蓄积31.4166立方米。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202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因而,本着从新兼从轻原则,本院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采伐林木的行为未违法森林法的规定。
本院认为,因法律发生变化,张某某的行为未违法森林法的规定,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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