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2018年7月1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5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10日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2020年5月21日补充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某某销售公司明知国三标准货车国家要求不能入户上牌,陈某某让下面的销售人员进行销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王某、杜某某、常某某按照公司要求,在出售给梁某某、刘某某“大运”牌车辆时,隐瞒上述事实,将二辆国四标准货车骗取车辆行驶证、号牌等手续后,然后将该手续悬挂于国三标准货车上出售给梁某某、刘某某。给梁某某造成损失32万元损失,案发后某某公司赔偿了上述损失。

本院认为,张某某上述行为,属于在销售商品过程中隐瞒事实的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