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号码3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县*街道*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同年11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8年9月18日、同年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1日9时45分许,张某某驾驶大中型拖拉机沿206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莒县城阳街道后绪密加油站路口,被被害人吴某某无证驾驶的鲁L***马自达轿车追尾,吴某某当场死亡。因该路段为公告封闭施工路段,但实际正常通车。如果该事故发生在可以通行的道路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吴艳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2020年4月17日,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近亲属32000元;2020年4月28日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近亲属600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检委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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