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检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3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住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因涉嫌诈骗罪,经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4日晚18时许,在兴县**镇***村刘某甲和刘某乙商量确定,刘某甲负责从中铝矿区拉铝矿石到刘某乙铝矿场进行调换铝矿,刘某乙以一吨180元的价格收购刘某甲调换下的铝矿石。之后刘某甲驾驶车牌为冀J****0的红色三桥车在**沟中铝***矿区拉出一车铝矿石,后刘某甲安排康某某驾驶该车在**镇***村刘某乙的存铝矿场将车上的铝矿石调换成场内低品位的铝矿石,刘某甲又安排康某某驾驶车牌为晋H****4的三桥车在刘某乙的矿场拉出一车低品位铝矿石,刘某甲和张某某驾驶车牌为晋E****6三桥车在太平沟中铝111区拉出一车铝矿石,刘某甲安排康某某、张某某分别驾驶车牌为冀J****0、晋H****4的三桥车,冀J****0三桥车上带着晋E****6三桥车上的车辆信息磁条,冒充晋E****6三桥车,两车将被调换成低品位的铝矿石运输到了华兴铝业厂区以次充好。刘某甲驾驶车牌为晋E****6三桥车到刘某乙的铝矿场卸矿,刘某甲安排李某某责望风,民警将放哨的李某某刚卸完矿准备离开的刘某甲、刘某乙当场抓获。经兴县金山价格事务所评估调换铝矿石收益的基准日价格为10855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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