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90********,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村*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于2019年8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陈某某(另案处理)收买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将本人名下成套的银行卡信息资料(包含银行卡所有人银行卡及密码、持有人身份信息、手机号、U盾密码等)6张、其妻子吴某某4张出售给陈某某,并从中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立案标准,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