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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蠡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9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16时30分许,接指挥中心指令,蠡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唐某某指派工作人员吴某某、董某甲、楚某某到蠡县**街处警,现场处理董某乙、李某甲的纠纷。吴某某、董某甲、楚某某驾驶警车到达现场,欲将涉嫌违法人员李某乙带至城关派出所进行调查,在此期间,张某某用挑衅性的语言和用手机录像的行为阻碍吴某某执行公务,工作人员吴某某、楚某某在对张某某进行控制时遭到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以上三人起诉)殴打和辱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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