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萍乡市**街**村**栋**号。1992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峡山口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峡山口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某某,江西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峡山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犯罪,侦查机关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侦查,并于同年5月19日主持张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另外,张某某于2014年2月4日因被他人殴打到侦查机关报案。至2019年7月29日,侦查机关才将张某某传唤到案。综上,侦查机关对该案立案后作调解处理决定,张某某没有逃避侦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因其犯罪之日至被传唤之日已经超过5年,侦查机关虽已立案,但张某某没有逃避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第88条第1款之规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已过追诉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项、第177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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