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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6********,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张某乙(另案处理)与张某丙于2018年合伙租用位于广西浦北县**村委会**村活动中心的一间水泥平房做烧烤生意。受到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该烧烤摊关闭,张某丙退出了合伙。张某乙见自己租用的场所还有很多村中群众来聊天娱乐,便于今年3月份开始以需收取电费和租金为由,提供自己租用的上述场所及台凳、扑克牌等用具,供赌客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张某丙负责轮流抽水,共从中获利6800元人民币。4月24日凌晨1时许,浦北县公安局依法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及参赌人员若干名,扣押赌资合计15520元人民币、扑克牌一副。

本院认为,张某甲受雇在赌场内帮忙抽水,领取日常工资,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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