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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洪卫)(公开版)_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部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8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山东省临邑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临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临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8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山东省临邑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临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临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至2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韩某某,因产生上级号召退林还耕、采伐树木无需再办理采伐许可证的错误认识,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孟寺镇李官庄村村民孙某某种植于村西原砖窑厂大烟囱南的侧杨树220棵。经鉴定,被采伐的220棵杨树立木蓄积量为17.2360立方米。经补充侦查,涉案树木所在土地属性为建设用地,非规划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临邑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孟寺镇李官村窑厂窑体部分地类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韩某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之后施行之前、上级号召退林还耕期间,产生认识错误,无证采伐建设用地内种植的17.236立方米树木的行为,依法应适用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韩某某不起诉。

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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