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住范县新区**苑**号楼**楼**户。因涉嫌诈骗罪,经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范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2月21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张某甲合伙干从黄山拉石头的工程,张某甲让张某某联系十辆运输车辆,张某某联系王某甲、付某甲、张某乙、赵某甲与张某甲分别签订订车合同,张某甲共计支付九辆车订车预付款九万元。由于工程迟迟未开工,张某甲提出撤资,张某甲给张某某等人要订车预付款,张某某等人不予归还,张某甲报警被骗。案发后,张某甲收到张某某,付某甲、赵某甲等人退回订车预付款,张某甲对其行为的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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