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英岘)(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沈阳市********。197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本案于2011年9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1年10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提起公诉,于2020年3月6日将张某某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初,原**大厦员工刘*为夺取大厦物业控制权勾结赵**(另案处理),意图暴力将魏**合法经营的物业公司赶出**大厦。2011年9月14日11时许,刘*带领朱**等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达沈阳市**大厦等候,赵**(另案处理)带领陈**(另案处理)等人按约前来,后双方汇合。在沈阳市**大厦地下物业办公室内,赵**与**物业经理被害人礼**协商未果,赵**、刘*等人继而对礼**的**物业办公室进行打砸,并对被害人礼**、商**、孙**进行殴打。经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商**头皮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孙**面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礼**鼻面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因张某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