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强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住柳林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柳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陕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梁**公司**刘某甲委托被不起诉人强某甲出面承揽柳林县强家塔村维修道路工程,工程中标后,被不起诉人强某甲将刘某甲交给的1万元现金、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以押金的形式交付给强家塔村委,村委给强某甲出具了收条,强某甲将收条交给被害人刘某甲。后因该工程不能及时开工,强家塔村委通知被不起诉人强某甲取回押金,2020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强某甲在未经刘某甲同意的情况下,以收条丢失为由,打领条将交付强家塔村委的31万元押金拿走。同月22日,被不起诉人强某甲联系曾在该公司工作过的康某甲,取得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名章图样,伪造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将30万承兑汇票进行背书贴现,贴现金额292500元,用于偿还其所欠赌债及其余个人债务。2020年3月26日,被害人刘某甲在无法联系到被不起诉人强某甲的情况下,向柳林县公安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强某乙、陈某某、杜某某、闫某某、刘某乙、康某乙、康某甲的证言、银行承兑汇票、领条、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强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自己保管的从强家塔村委领走的押金31万元占为已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涉嫌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应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强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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