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51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岳阳市君山区**街道**村**组。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底,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先后找到朋友陈某甲、陈某乙,要求借用二人名义,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现更名为岳阳****银行**支行)申请贷款,并承诺由自己还本付息,陈某甲、陈某乙二人表示同意。后彭某某在社区、村委会为陈某甲、陈某乙开具了虚假的资产证明,又找到时任柳林洲镇镇长的黄某某到信用社作担保,以陈某甲为贷款人、陈某乙为保证人、黄某某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向君山信用社贷款30万元。2015年2月3日,贷款顺利审批发放,陈某甲将发放贷款的银行卡交给彭某某。彭某某一直实际控制和使用卡内资金,并支付了一年的利息。2016年2月3日,贷款到期后君山信用社工作人员多次向贷款人陈某甲进行催收,但陈某甲以不是贷款实际使用人为由不予归还,陈某甲多次联系彭某某未果。彭某某因资金链断裂离开岳阳躲债,造成该笔贷款至今未归还。
2018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彭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首先,彭某某虽然通过欺骗手段取得了**信用社的30万元贷款,但信用社并非因为其提供的虚假资料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而是基于连带担保人黄某某的公务员身份,彭某某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次,君山信用社在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贷款人及保证人、连带担保人追偿,而现有证据显示,**信用社对该笔贷款的收回并没有采取积极的诉讼手段,其经济损失并未实际造成。综上,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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