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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徐云成)(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安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3日被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朱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注册丹东边境合作区**鱼需商店、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劳保用品商店、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劳保用品厂,三家公司均经营劳保用品,公司实际由朱某某负责经营管理,徐某某负责送货。2019年7月朱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山东潍坊一口罩生产厂家(未查实),自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以每个0.31元的价格购进3M9001口罩共计1万个。疫情爆发后,2020年1月28日朱某某再次联系该山东厂家购进口罩,因口罩紧缺,其以每个3元钱的价格购进加护康9501口罩2000个。朱某某还以每套6.5元的价格从沈阳某厂家(未查实)购进防毒面具200套。

疫情爆发前,朱某某口罩销售情况不好,自2020年1月下旬口罩需求量增大。朱某某负责联系销售口罩、结算货款,徐某某负责送货,2020年1月23日二人以每个1.2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3M9001口罩6250个,销售额7500元,盈利5562.5元;2月1日以每个6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加护康口罩1450个,销售额8700元,盈利4350元;2月1日以每个6元的价格卖给**药房加护康口罩500个,销售额3000元,盈利1500元。1月25日朱某某从以每个进价2.5元的价格从**劳保购买500个3M9001口罩,随后将该500个口罩以每个5元的价格卖给**药房,盈利1250元;1月23日以每个1.2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3M9001口罩2千个,销售额2400元,盈利1780元。朱某某、徐某某购进口罩、防护面罩等物品价格总计13090元,销售额共计24100元,盈利共计14442.5元。

经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涉案加护康9501口罩吸气阻力、呼气阻力符合标准要求,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3M口罩由授权厂家鉴定,涉案3M口罩9001、3M滤棉、3M面具外观印刷、产品材质和性能均与正品不符。

2020年2月3日,侦查人员在振兴区海华市场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徐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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