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上午7时许,在淄博**种业有限公司仓库外,因车辆排队问题,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撕扯,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将王某某推倒在仓库外南北公路路西侧的沟里,致王某某左膝盖处受伤,2020年1月8日,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于推搡被害人王某某跌入其后侧的沟里导致左膝盖处受伤这一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属于过失致人伤害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淄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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