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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同日被告人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沿东西快速干道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大街中山路附近时,被在此检查的交警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被不起诉人驾驶的摩托车系机动车。

在审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经死亡。

认定上述证实的证据:

死亡证明、注销户口信息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徐某某系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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