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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五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五寨县人民检察院

五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0197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镇**村,现住五寨县**镇**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五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6日被五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五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该徐于2018年5月13日上午9时许在五寨县**镇****南巷韩某家中,在西面卧室炕上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时候,韩某没有反抗,第二天韩某以报警为要挟向徐某某索要钱财未遂,后韩某报案告发徐某某强奸。

本院认为,徐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徐某某没有强奸的犯罪事实,依法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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