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2119600****,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居民华某某(不起诉)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由社旗县****村民高某(不起诉)帮忙在社旗县***选址后,非法建设一化工厂生产化学品过氧化二苯甲酰,并雇佣工人徐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均不起诉)生产、包装、测试过氧化二苯甲酰,雇佣高某处置生产中产生的废水,雇佣工人徐某某、戴某某(均不起诉)进行安装、维修事宜,华某某爱人华某(不起诉)负责账目记录、结算工资事宜。2019年10月10日,被群众举报后,华某某等人被查获,化工厂被关闭。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华某某等人所生产的化学品主体成分为过氧化二苯甲酰。
另查明,过氧化二苯甲酰不在公安部2017年5月11日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内。
本院认为,徐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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