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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徐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Z25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3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酒后驾驶贵A06****号小型轿车,在珠海市高新区唐家综合市场芙蓉超市停车场内由东往西方向倒车时,碰撞到停放在该处的粤C8****号小型轿车。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至执勤民警到场处理。经抽取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血样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4mg/100mL。

后上述贵A06****号车主与粤C8****号车主达成协议,赔偿车辆维修费人民币32850.94元,被害人吴某某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徐某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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