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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成某某)(公开版)_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41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县**镇**团**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霍尔果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伊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

本案霍尔果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因案件较为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8月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李某某在霍尔果斯62团小郡肝串串吃饭,期间两人喝了两瓶伊力特白酒。当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新F*****号小型客车,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坐在副驾驶,沿霍尔果斯62团霍城西街小郡肝串串餐厅往霍尔果斯市综合保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霍尔果斯市综合保税区内距离**有限公司门口约80米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称身体不舒服改为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驾驶,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遂驾驶车辆行驶至霍尔果斯市**有限公司门口,因与**有限公司门口值班人员发生争执,值班人员任某某报警。霍尔果斯市公安局民警来到现场,发现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李某某都处于醉酒状态,经询问,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陈述是其驾驶的车辆。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带至霍尔果斯市人民医院抽血,抽完血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又陈述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当晚约24时左右,民警又来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宿舍将正在睡觉的李某某叫醒并带至霍尔果斯市人民医院抽血。

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3.99mh/100ml。

本院认为,霍尔果斯海关监管区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2014年伊犁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霍尔果斯口岸分局交警大队《口岸合作中心特殊区域交通事故管辖请示》的答复:你辖区的四个海关监管区域,因进出需要审批,属于不对外开放的场所,不属于交通法意义上的道路,故对发生在监管区的事故,就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由海关、边检等单位自行处理,你队无权管辖。

综上,被不起诉人成某某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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